宁夏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
建造师网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
“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
为引导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根据《导则》,自治区级3000万元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以上、县区级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规模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项目的定标因素及其内容,综合考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情况。
根据《导则》,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2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对投标人的考察、质询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同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加强“评定分离”过程中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定标过程规范开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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